《东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9月1日起正式实施,《规定》明确了对超额取水的各项处罚。其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,超额取水最高将加收3倍水资源费;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将被责令暂停取水,并限期整改。另外,对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,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
道路清扫用水限制使用自来水
《规定》明确提出,园林绿化、城市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,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并采用喷灌、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,提高用水效率。限制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、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。
“绿化、清扫等市政用水目前主要还是使用自来水,使用再生水需要一个过渡期,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。”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说。
《规定》指出,除公安消防部门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栓供水的,须先征得供水企业同意,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。
建设项目节水不合格不予供水
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项目,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,配套建设节水设施。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。建设项目节水器具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,供水单位不予供水。
“建设项目节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,目前由设在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的节水办公室协调解决。”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《规定》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,将有助于此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《规定》指出,工业企业禁止企业生产、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、耗水量高的工艺、设备和产品。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,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,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。餐饮、娱乐、宾馆、洗浴业、游泳场馆和洗车行业等服务性企业,应当采用节水产品。
拒交水费按日加收2‰滞纳金
《规定》指出,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,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限制其用水量,可并处罚款。拒不缴纳、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,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,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
●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,加收一倍水资源费。
●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,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,加收二倍水资源费。
●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,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,加收三倍水资源费。
●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市水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,限期整改。